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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实施报告]朱慈蕴评析:2017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之八:银监会等三部门发文暂停校园贷

发布时间: 2018-04-26    浏览量:

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和中南大学联合主办的“2017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 全民荐选活动于2018年1月启幕。活动延续历年传统,采用公众投票和专家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共同发掘上一年度最具里程碑意义的中国法治实施议题。为最广泛选取上一年度最具代表性事件,本活动以十余家权威媒体、机构不同侧面评选的年度典型案例/事例作为候选事件,于今年1月连续10日分10期透过微信平台向公众推介2017年100件重要法治事件。其后,“中国法治实施报告”项目组再从中精选20例,通过网络开展24小时全民荐选。最终入围的十大事件,由项目组邀请国内十位顶级专家撰文解读。对此,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对校园贷事件发表评析。

【事例简介】2016年以来,大学生涉及校园网贷引发的恶性事件在全国各地接连发生。2017年,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

【专家评析】2016年3月河南某高校本科生因为偿还不起高达57万的无抵押贷款跳楼事件,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校园贷一瞬间成了网红名词,一系列校园贷乱象也频频曝光,如“裸条借贷”、“欠贷自杀”、“暴利骗贷”、“暴力催收”等。针对这种金融乱象,监管部门迅速作出反应。2016年5月,先是由教育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了《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指引工作的通知》,继而在8月份,又由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校园贷进行规范。即使在监管部门进行针对性监管的过程中,校园贷的恶性事件依然频繁。如2017年4月11日,厦门华厦学院一名大二女生因陷“校园贷”,在泉州一宾馆自杀。该女生生前在至少5个校园贷平台累计贷款257笔,其中仅在“今借到”平台就累计借入57万多。而且其曾收到过“催款裸照”,其家人也多次帮她还钱,但最终还是无法解决欠款陷阱危机而选择自杀。特别令人扼腕的是2017年6月28日当天,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还是没能阻止一位22岁的年轻人因深陷校园贷危机而自缢身亡。如此种种,给本应美丽的校园贷添上重重的悲剧色彩,甚至早已演变成掠夺性贷款。

在我国,校园贷是在近几年与互联网金融结合以后才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类金融服务产品。故名思义,校园贷是针对在校学生群体,以解决高校学生必要的消费、创业、培训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所开发的一个融资途径。因此,校园贷应该具有贷款额度小、周期短、贷款手续简便特点的一种小额贷款产品。按照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的设想,小额贷款的目的应出于公益目的。因此,校园贷的公益目标性应十分重要。但在我国,由于校园贷与互联网金融密切相关,几乎所有的校园贷平台均来自网络平台,故早期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不足与监管手段欠缺,特别是公益目标的损失,可能成为校园贷演变成掠夺性贷款产品的重要原因。早在2008年5月,银监会以及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将小额贷款引导到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但并未明确公益性目的或者非盈利模式。而在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主旨是鼓励和支持创新,虽提及监管,但没有涉及小额贷款的公益目的。因此,校园贷乱象丛生。

对于校园贷,当然不能完全禁止,而应疏堵结合。本次入选“2017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评选活动”之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颁布,就充分体现了疏堵结合的精神,顺意民意。其中一方面强调,“校园贷回归良性发展,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向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提高大学生校园贷服务质效,畅通正规、阳光的校园信贷服务渠道。”这意味着,作为正规军的商业银行,不能仅以盈利目标为宗旨而放弃小额贷款的阵地,而应以为社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为本,积极开发校园贷金融产品,帮助在校大学生完成学业、助推创业。另一方面亦采取严厉措施,“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要督促网贷机构按照分类处置工作要求,对于存量校园网贷业务,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业务规模等状况,制定整改计划,确定整改完成期限,明确退出时间表。…”显然,《通知》一刀切地叫停网贷平台开展的各类校园贷业务,要求其限期对存量业务进行清理,明确退出时间表,体现了监管者对违法违规的互联网校园贷坚决说不的决心。当然,疏和堵只是规范校园贷的第一步,接下来校园贷能否健康发展,还应当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要为校园贷建制立章。鉴于校园贷的特殊性,应当明确规定小额、短期、低息的具体要求以及变相突破额度、期限和利率的具体表现;同时,要通过列举式明确校园贷中的禁止性条款——不公平、欺诈性或权利滥用——的具体内容。可以借鉴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的一些规则,如关于不公平做法是指将对或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其无法避免的重大伤害,且该重大伤害明显超出带给消费者的利益;关于滥用权利的行为是指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给消费者时,存在严重干扰消费者理解消费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条件,或利用消费者对该产品或服务重大风险、成本或条件的认识不足而致消费者自身权益保护的缺失,或诱惑消费者对贷款人所涉主体代表的权限产生过度信赖等情形。[1]

第二,应将校园贷作为特殊金融商品实施严格的持续性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的自查和监管者的抽查。持续性监管的重点应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贷款人应当主动告知校园贷的风险和协消费者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强制贷款人的金融信息披露义务的联动。

第三,加强对校园贷之消费者的保护措施,包括对大学生的金融教育,提升其贷款的风险意识和甄别校园贷中的欺骗行为、违规行为的能力,强化大学生对贷款条件的知情权之权利意识,以及遇到违法违规校园贷或者被不公平对待、被欺骗贷款或者被高利贷凌迟时,怎样采取举报、投诉等自救措施等。

第四,正面引导校园贷,鼓励商业银行将开发校园贷产品的社会公益目标放在首位,强调其为一种社会责任的履行方式,甚至应当从税收方面予以校园贷产品的减免鼓励。

我们期待,校园贷在经历种种“腥风血雨”的洗礼之后,真的能绽放出美丽之花。

 

注释

[1]中国证监会组织编译: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中英文对照本)下册,第405页。


(完整内容参见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南大学共同组织编纂《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17)》(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4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