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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个人数据确权的理论难题”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2023-11-15    浏览量:

2023年11月13日下午,清华大学法学院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成功举办以“个人数据确权的理论难题”为主题的电子商务法系列讲座,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彭诚信教授是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姚佳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戴孟勇教授是本次讲座的主要评议人。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彭诚信教授首先提出,目前数据交易最大的难点是数据确权问题。对此,彭教授从“个人信息确权的法理难题”“个人信息作为权利客体的法律属性”“个人信息权益的权利属性”“个人信息内含财产基因外化为独立财产利益的证成”“个人数据的确权及共享路径”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

第一,关于个人信息确权的法理难题。彭教授指出,按照《民法典》第111条,个人信息明显属于人格权益。但问题在于,根据《民法典》第992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个人信息利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关键在于如何突破该理论难题。

第二,关于个人信息作为权利客体的法律属性。彭教授认为应当区分个人信息权和传统人格权,二者在技术性特征和物理性特征上有显著区别。一方面,个人信息具有算法识别性。在网络社会,个人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不再是密不可分的,而是可以通过算法技术实现物理上的分离。同时,个人信息具有可计算性,可以通过算法来实现对个人信息主体的识别。另一方面,与传统人格权益不同的是,个人信息天然内含财产基因。个人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的可分离性,为个人信息的可利用性或者说个人信息的财产基因之外化,提供了必要前提。

第三,关于个人信息权益的权利属性。彭教授强调,个人信息上的权益是天然内含财产性的人格利益。一方面,个人信息上的权益是一种具体的人格利益,这是由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所决定的,从功能上看主要是防御型权益。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个人信息的财产价值已被开发利用,社会现实要求在法律上将个人信息内含的财产基因外化为独立的财产利益。

第四,关于个人信息内含财产基因外化为独立财产利益的证成。彭教授指出,传统人格权财产外化路径存在固有局限。美国公开权理论仅能解决主体自身创造财产价值的保护问题,但个人信息的财产价值主要是由平台积极创造,而非信息主体;德国人格要素商品化中的保护模式主要是消极救济方式,也无法为信息主体提供积极主动的财产权益分享途径。对此,彭教授提出了重构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外化路径的基本思路:人格向财产转化的一般基础在于意志自由,通过告知选择规则,平台获得了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权限,在此基础上,平台通过积极劳动甚至创造性劳动,使得个人信息内含的财产基因得到外化。

最后,关于个人数据的确权及共享路径。彭教授认为,应当肯定企业对个人信息集合享有财产性权益,但企业和个人仍然可以共享个人数据上财产利益,比如通过数据税收路径、专有基金路径等等。

在评议环节,首先,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其实是同一个概念,个人信息权益本质上是一种人格权益。程教授赞同彭教授的观点,认为信息主体对于个人信息享有一定的财产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不过,数据税收路径和专有基金路径已经进入到了二次分配领域,或许可以考虑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个人信息财产权益的分配问题,比如通过个人信息的许可使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姚佳教授认为,虽然人格权是不可转让、不可继承的,但人格权是可以商业化利用的,比如肖像权、姓名权的许可使用。彭教授提出的“个人信息上的权益是天然内含财产基因的人格利益”这一观点,以及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外化路径的理论框架,对于进一步理解和发展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的理论,具有很重要的启发意义。个人享有个人信息上的财产权益与个人是否享有作为数据贡献者的收益分配请求权,这可能是两个问题,确实可能需要分别讨论。至于数据税收问题,或许应当慎重考虑对土地税收制度的借鉴,并思考如何与现有税收体系进行协调。

中国政法大学戴孟勇教授认为,针对个人信息相关的新型问题,应当首先在传统民法框架下考虑规则适用。关于人格权的不可转让、不可继承规则,应当思考这些规则是否能够适用所有类型的人格权益,比如肖像、个人信息。关于平台对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益,或许可以借鉴民法上的加工理论,平台对于数据产品这一新物享有支配权,信息主体可以请求不当得利,但不当得利的数额可能是极为微小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认为,从欧盟立法来看,数据具有多主体性、非排他性等特点,因此不适宜对数据进行确权;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足够保护信息主体权益。同时,个人信息上财产权益的分配,仍然应当首先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时,方有必要进行法律确权。针对数据定价问题,欧盟新近立法认为,平台的免费服务实际上是信息主体以个人信息为对价而换取的,该观点有一定的启发性。此外,欧盟最近提出了数据访问权,权利客体不限于个人数据,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数据创新竞争;我国将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做了过于明确的分类,可能会影响相关制度的设计。

最后,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进行了总结陈词,认为个人数据财产权益的归属确实是一个现实需要解决的问题,个人能否共享该财产权益以及如何共享需要更多理论的讨论以及实践的检验。王洪亮教授对彭诚信教授、程啸教授、姚佳教授、戴孟勇教授的到来以及精彩发言予以诚挚感谢,期待大家能够再次相聚于清华大学。

至此,清华大学法学院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办的以“个人数据确权的理论难题”为主题的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