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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社会实践必修环节免修后参加专业实践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1-01-14    浏览量:

我校2005-2006学年度第二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清华大学博士生必修环节社会实践管理办法》规定,有3年(含3年)以上工龄的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社会实践必修环节,但免修后不计学分。为使我院博士生在免修社会实践必修环节后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经研究做如下规定:

一、获准免修社会实践必修环节的博士生可通过增选其他专业课程满足学分要求。增选的课程须经导师同意,并由院教务办公室上报研究生院。

二、获准免修社会实践必修环节的博士生也可通过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实践(1学分)来满足学分要求。

三、院里成立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研究生工作组、教学办公室有关人员担任。研究生工作组具体负责专业实践的实施。

四、专业实践一般安排在入学后第二学年的暑期集中进行,时间为6周。

五、专业实践的接收单位由院里确定,也可以由博士生本人联系,由院里确认。

六、博士生在参加专业实践前要填写专业实践前期考核表并交院研究生工作组;在专业实践结束时应填写专业实践总结考核表,并由接收单位对博士生的工作表现、任务完成情况等做出评定意见后,通过邮寄或密封后由博士生本人带回交院研究生工作组;博士生在实践结束时还应完成专业实践报告和思想总结各1份。院专业实践工作小组根据博士生的工作态度、任务完成情况、接收单位评语及博士生的实践报告和思想总结等进行考核,并给出“通过”或“不通过”的成绩。

七、专业实践考核“不通过”的博士生,需重新申请专业实践。再次“不通过”者,按必修课不及格处理。

八、其他有关事宜参照《清华大学博士生必修环节社会实践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清华大学 法学院

2007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