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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朝晖:财务资助行为的体系化规制--兼评释2021《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74条

发布时间: 2022-10-28    浏览量:

【摘要】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74条引入了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并构建了“原则禁止-附条件例外-一般例外-法律责任”体系。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立法旨意是预防公司控制权人滥用权限,使用公司资产为股东或潜在股东取得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的利益输送;防止公司不正当影响公司的股价;防止通过循环增资而虚增公司资本的欺诈行为。在原则禁止的基础上,第174条引入的一般例外采取股东会程序控制与资本比例二者并用的事前规制方式以调控财务资助行为,未采纳实质控制的事后规制方式作为一般例外。第174条引入的附条件例外为境外公司法所普遍采纳的员工持股计划和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业务两个具体事由例外。在体系上,第174条总体上是周密的,但仍有进一步精细化的空间,包括股东会程序的细化、附条件例外中的额外条件、相关主体的异议权、法律责任等。

【关键词】财务资助 股份取得 资产维持 债权人保护

【本文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