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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学生境外交流交换学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2-31    浏览量:

(经2015年11月10日法学院2015-2016学年度第七次院务会议通过)

1.交换生在交换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遵守对方学校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管理。

2.关于交换生赴派出学校选课事宜,本科生需严格遵守《法学院本科交换生学分认定办法》(见附件)。对于课程选择的变化,需与对方学校老师进行沟通,取得同意后进行课程的调整。

3.研究生派出学生需在对方学校选修至少两门法律相关课程。

4.交换学生不得在学校正常授课时间开展与学术无关的活动。

5.根据签证规定,交换学生进入交换学校所在国的时间应不早于对方开学时间一个月。对于学生因个人原因提前入校及离校的行为,需与交换学校及法学院外事办公室协商,征得双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入校、离校。

6.交换生在交换期间因故中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7.学生返校后,应及时总结派出期间的总结报告,包括学习效果、遇到的问题、对方学校的办学优势等情况,并在二周内提交总结报告。通过校际协议派出学习的学生需将总结交至学校教务处,通过院际协议派出学习的学生需将总结交至学院外事办公室。

8.法学院学生境外交流交换学习须遵守《清华大学本科生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及《清华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

9.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的处分。违反《清华大学学生手册》规定者,按学校相应规定处理。

10.本办法适用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校际及院际派出交换学生。本办法由法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

清华大学法学院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