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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知产审判的若干典型案例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2019-05-17    浏览量:

2019年5月17日晚,由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组织的“清华大学知识产权实务沙龙(第九期)——浙江高院知产审判典型案例讲座”在清华大学明理楼四楼大会议室成功举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高级法官陈宇结合浙江高院审理的案件作了分享。沙龙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崔国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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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副教授介绍嘉宾

陈宇法官结合近年来浙江高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依次从转售正品所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发明目的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功能性特征的认定与等同判定、朋友圈发布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考量、赔偿数额的司法判定等六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实务思路分享,并与听众就部分争议问题进行交流和讨论。

在第一个议题“转售正品所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分享中,陈宇法官以日本YKK株式会社诉杭州熙攘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通过对比一、二审判决,详细阐述了本议题所涉及的三个焦点问题。陈宇法官认为:商标侵权认定要围绕是否影响商标与商品提供者之间的固定联系这一核心考量因素进行,标注注册商标的商品经由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在内的商标权主体,以合法方式销售或转让后,商标权即告穷竭,但再行销售该商品时不得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避免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第二个议题“发明目的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的分享中,陈宇法官以嘉兴捷顺公司诉四川鸿昌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宁波大央公司诉温州硕而博公司、温州盛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为例,阐述了浙江高院对发明目的解释的适用过程。陈宇法官表示:无论是在文义解释还是等同原则的适用上,都要体现发明目的对权利边界的限定作用,防止过度扩张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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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法官

在第三个议题“功能性特征的认定与等同判定”的分享中,陈宇法官以温州宁泰机械公司与温州钱锋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为例,详解了如何正确界定功能性技术特征及其保护范围这个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陈宇法官指出:说明书中非实现该功能所必需的技术内容不应被纳入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比对,对实现该功能的手段应作为整体而不应分解进行比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应与其创新贡献程度相协调,还要考虑功能性技术特征与专利发明点的关联。

在第四个议题“朋友圈发布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的分享中,陈宇法官以罗某诉永康兴宇五金厂、浙江司贝宁工贸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例,阐释了朋友圈发布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的几个考量因素:微信的具体用途;朋友圈的权限设置;添加好友时是否需要验证、朋友圈可查看的时间范围;权利人将产品图片添加至朋友圈的目的等,以此来综合判断相关信息是否处于公众想获知就能获知的状态。

在第五个议题“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考量”的分享中,陈宇法官以高仪诉健龙喷头案、佐唯家具公司诉杨秀琴案为例分享了自己的思考。陈宇法官用“天平”打比方,认为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要综合衡量,赋予具体的设计特征等考量因素以不同的权重,“此消彼长”,来判断天平的总体倾向,以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来作出侵权与否的判断。要避免陷入技术特征比对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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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现场

在最后一个议题“赔偿数额的司法认定”的分享中,陈宇法官以杭州老板电器公司诉厦门乐保德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案为例,梳理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方法及确定金额的考量因素。他认为赔偿要以填平损失为基本原则,贯彻比例协调政策,赔偿金额的确定要注意销售侵权产品的获利不等于因侵权获利,要合理界定侵权行为与获利金额之间的原因力比例,以及合理考量产品本身的品质、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感召力及自有品牌的知名度等因素对获利的贡献。

在讲座的最后,崔国斌副院长对陈宇法官的分享进行了总结,并向陈法官和参与听众对清华知识产权的支持表达了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