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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数据集合)知识产权保护圆桌研讨会顺利召开

发布时间: 2019-05-09    浏览量:

2019年5月9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联合组织的“大数据(数据集合)知识产权保护圆桌研讨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廖凯原楼111会议室顺利举办。研讨会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院长黄武双,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崔国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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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崔国斌副院长首先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致辞,他指出大数据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重要地位,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单行法保护大数据知识产权,相关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期待通过这次研讨会能够进一步交流大数据保护模式,为大数据保护的专门立法或司法解释路径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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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副教授致辞

黄武双教授进行主题发言,“机器学习所涉数据保护合理边界的厘定”。 黄教授整体介绍了人工智能的伦理规则,数据收集使用、转移的规则,并结合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从不同维度出发,探讨了大数据现有的保护模式。黄武双教授立足于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伦理挑战而提出的洞见,得到了与会专家学者、律师、企业代表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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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院长 黄武双

崔国斌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思路“。崔教授表示,数据收集者对数据集合的权利并不妨碍用户个人对自己贡献信息的权利,数据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很有效的,数据集合的保护并非完全处于法律的空白地带,大部分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对于大数据的立法保护路径是值得讨论的,希望在座学者和企业代表能够通过讨论交流不同的保护模式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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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崔国斌

在圆桌讨论环节,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律师也纷纷发言参与研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表示,能够抓取的数据不是商业秘密,所以不能用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机制的好处在于,只要采取了保密措施,数据集合就很可能获得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不同的数据提供不同的规则是可行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指出数据集合保护的很多问题和著作权法类似,比如客体、限制、救济等,现阶段立法未必要十分清晰地处理每一个细节,可以先有一个大的框架,细节交给司法部门来进一步研究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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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刘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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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蒋舸

搜狐法律研究中心政策法律部经理马晓明表示,互联网公司关心的是数据本身的价值,关心在什么范围内自己收集的数据是可以只供自己使用,由于技术进步,很多非个人数据很快就会被识别为个人数据。匿名化在大数据背景下是十分困难的。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总监王莹表示,数据有很多不同形态,爬虫可以爬到的数据同样应该保护,通过一些技术手段获得的更深的信息也应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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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法律研究中心政策法律部经理 马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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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总监 王莹

至此,研讨会圆满结束,本次会议各位来宾畅所欲言、分享真知灼见,对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进一步研究具有一定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