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6日,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崇霖在清华大学法学图书馆505以“董事受信义务视角下的公司内部信息流动规制”为题进行讲座。本次讲座由中心主任梁上上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梁上上教授简要介绍了袁崇霖副教授的学术经历。袁崇霖副教授现任职于湖南大学法学院,系湖南大学岳麓青年学者。他有着非常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写作文笔。梁上上教授特别提到,袁崇霖曾在博士期间于《法学研究》发表两篇论文,这样的成绩在近一二十年的博士科研成果中也是比较少见的。

袁崇霖副教授在感谢梁上上教授邀请之后,分享了自己对公司治理中的信息流动问题的见解。他以著名经济学家肯尼斯·阿罗的名言“任何决策都是信息的函数”为切入点,明确了公司内部信息流动问题的重要性和研究价值。他指出,在事实层面,董事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无法完全借助公司自治解决,因此存在公司法对其进行强制性干预的必要性。讨论也藉此由事实层面转入规范层面,即公司法应如何回应这种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地,他首先介绍了公司内部的纵向信息流动问题,并结合现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董事知情权条款”的缺陷,提出了在组织法层面完善董事知情权规则的必要性和方法。他以知情权为破题工具,主张在公司法中引入和完善“董事知情权利束”,具体包括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要求管理层汇报的权利、主动展开调查的权利、合理信赖所获得信息的权利、作出知情商业判断的权利。
随后,他介绍了公司内部的横向信息流动问题。相比“横向受信义务说”,即董事之间相互负有受信义务的观点,他主张应以已有的“勤勉义务”规则作为规范基础,明确地将董事之间的披露义务在解释论上纳入受信义务体系的范畴。董事间的披露范围受到公司利益保护、重大性标准等因素的限制。在责任配置方面,他反对一刀切的责任认定方面,提出应以组织行为学中的“共识决策模式”和“威权决策模式”为标准区分违反勤勉义务的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其中,董事对自己所获得信息的合理信赖应得到保护。具体地,应区别董事在经营决策和履行监督职责中的合理信赖标准和责任认定方式,在经营决策中要采纳“以可信赖为原则”的标准,进行内部监督时则仅在出现异常情况时才可能排除对其他内部主体信赖的合理性。他还讨论了特别场景中的信息流动问题,即利益冲突场景下的信息流动特别规制。他具体地阐述了利益冲突交易中的披露要求和独立的利益冲突披露义务在体系位置、实质差别、功能价值、规则模式和责任机制五个方面的差异。最后,他以“从事实到规范”、“打破路径依赖”和“主体间关系视角”为关键词做结,并展望了公司治理问题研究的未来与可能性
讲座中,袁崇霖副教授特别就自己在研究中如何发现有价值的问题、如何梳理研究线索等研究方法论问题展开分享。以自己的博士论文写作过程为例,他详细地向听众介绍了自己如何发现公司内部信息流动的问题、如何梳理章节框架、如何安排写作进度等问题。这正毫无保留的写作经验的分享,使在场听众受益匪浅。在交流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学生向袁崇霖副教授提问并展开交流。
最后,梁上上教授向袁崇霖副教授表示了感谢,并特别称赞他的博士论文选题具有前瞻性,没有停留在既有的研究主题上,而是开创性地提出并系统研究了公司内部信息流动这个新命题。他指出,袁崇霖的论文和报告旁征博引,这建立在他广泛阅读的基础上,让他能够熟练地运用经济学、社会学的知识开展研究,这一点值得大家学习。最后,梁上上教授也就学位论文的选题、写作等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经验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