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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在《欧洲民事诉讼示范规则》和《有效执行最佳实践》中的重要性”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2025-04-11    浏览量:

2025年4月8日晚,清华大学法学院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成功举办主题为“数字化在《欧洲民事诉讼示范规则》和《有效执行最佳实践》中的重要性”的电子商务法系列讲座,德国弗莱堡大学荣休教授霍尔夫·施蒂尔纳教授为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本次讲座的与谈人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张卫平教授、韩世远教授、申卫星教授、耿林教授、陈杭平教授和任重长聘副教授。

讲座的第一单元是主讲环节。

【图为与会师生】

施蒂尔纳教授的报告分为两个主题,对《欧洲民事诉讼示范规则》及《有效执行最佳实践》两个项目中的数字化问题予以介绍。

首先,施蒂尔纳教授对《欧洲民事诉讼示范规则》中的数字化规则展开介绍。第一,示范规则通常避免对技术细节作出一般性规定,以防止规则频繁修改。第二,证据开示时,允许通过视频记录证据开示,尽管这可能与法院的传统庭审记录模式产生冲突,也会给庭审参与各方带来一些不必要的压力,但总体而言好处更多。第三,示范规则没有解决裁判中人工智能的使用问题,因为参与规则制定的专家对其存在较大争议,合理使用人工智能有助于法官审判,但是使用人工智能必须向当事人披露,以保障当事人参加庭审的权利,并且使得当事人能够检验所使用的人工智能的质量。未来,人工智能在裁判中的使用可能会得到进一步发展。

其次,施蒂尔纳教授对《有效执行最佳实践》的数字化规则进行介绍。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是,执行程序更多地体现出形式化的特征,执行的很多细节问题被法律预先规定,并且大多是严格形式化的,便于利用计算机程序取代人工。一般原则是,执行机关应在符合基本权利和原则的前提下,合理使用人工智能。在具体操作上,第一,需要建立可控的电子登记系统,用来记录执行程序所有必要的步骤,对该系统的访问与查询应当限定在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此外,该登记系统应当与其他登记系统之间互联互通,便于访问。第二,第三方债务命令的执行,是基于电子系统的最适宜全流程自动化执行的执行模式,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从申请对可执行文书进行登记,以及以电子方式送达该文书开始,然后发布扣押令,并再次将其登记在登记簿上,同时送达给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对动产和金钱债权的执行比较容易实现全流程的自动化程序,而不动产较为困难,因为不动产的变价往往会出现顺位的疑难问题与权利的处分受限。第三,在数字资产的执行上,要区分数据财产是否处于债务人的完全控制之下,来参照适用动产执行的规则或者应收账款的执行规则。

讲座的第二单元为与谈环节,由王洪亮教授主持。

崔建远教授与谈提出,本次演讲实际上处理的是不同法律领域中的数字化问题。第一,数字资产应当首先放在既有权利中去试错,如果不妥当,再创设新的权利。第二,作为证据形式的数据问题,有的案件就涉及到当事人对于银行转账不认可,如果存在数字化记录,就能解决这个问题。第三,关于数字化作为公示方式,我国在应收账款领域使用了此种公示方式,不过效果不是很好。第四,庭审中作为记录方式的数字化,北仲做得很好。我遇到过拍卖活动中,当事人对于落锤不认账,有视频录像就会更好。第五,送达、查询方面的数字化仍需要完善。最后,今天特别讲到了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在执行法中的问题,很有启发。

施蒂尔纳教授对崔建远教授的评议进行回应,首先,今天讲到的这些执行措施在现实中已经成为惯例,这些措施也是很成功的。因为很多人故意隐藏数字资产,认为执行机关无法执行。所以,针对数字资产的执行方式和传统的执行方式存在很大的不同,法院需要快速且有力地完成执行。其次,数字相关的法律问题和现实世界也没有那么大的不同,就是真实世界里的法律问题,主体或者客体在虚拟世界中并不会限制法律的运行。最后,执行数字化的重要考量因素是,防止公民隐匿财产,可以考虑采取一定的措施,用更加智能的手段将应当被执行的财产控制起来。

张卫平教授与谈提出:第一,施蒂尔纳教授同时精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很好地结合了实体和程序法。第二,非常赞成关于数字化人工智能在民事诉讼法的领域和民事执行法的领域的应用,二者侧重不同,前者侧重公正,后者侧重效率。第三,赞成应当在提高诉讼中人工智能水平的同时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第四,执行中应当依据财产类型的不同,来不同程度地运用人工智能。第五,跨国执行领域,我国法经验还不丰富,有待参考域外经验。

韩世远教授与谈提出:第一,执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如果这一块落不到实处,判决就是一句空话。第二,施蒂尔纳教授给我们报告了他实际参与的两个项目,尤其是UNIDROIT。但印象中UNIDROIT的重心是促进私法的统一,而民事程序法是公法,让我今晚有了不同的认识。第三,数字化在诉讼、仲裁中已经愈发得到应用,而且往往是实践先行,施蒂尔纳教授退休后仍然关注如此前沿的问题,令人钦佩。对于数字货币、虚拟货币、商业秘密等的执行,施蒂尔纳教授所参与的工作是非常前沿的,经验值得学习。第四,值得留意的是,模范法在实践中或者在将来的用途是什么,比如PICC可以是其他国家立法的典范,也可以是仲裁中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而民诉似乎更多具有公法的属性,执行法也会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合作,在这些领域起草模范法的意义是什么则值得思考。

申卫星教授与谈提出:第一,充分感受到施蒂尔纳教授的报告确实是与时俱进的,非常赞同人工智能只能做辅助,最后的决定权还是在人类的手里的观点;第二,在法国对于利用大数据为基础,通过人工智能对法官进行画像,来研究法官的立场和观点,作为预测性的司法是被禁止的;第三,如果数字资产作为强制执行的客体,如何来进行将来的评估,价值是否统一和稳定;第四,如果数字资产标准化程度比较高,能不能在其上设立担保物权,从而更好地发挥数据的价值,值得进一步思考。

施蒂尔纳教授对张卫平教授、韩世远教授和申卫星教授的与谈进行回应,首先,现在只靠人工智能肯定是不够的,在更复杂、困难的情况下,将来人工智能是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有待观察。关于加密货币的问题,它更像是一种赌场文化,金融最终还是应当服务于现实世界。数字化可以很复杂,不过我们做个比较,一些企业的结构同样很复杂,也是可以被分析和处理的。在执行问题上,只要数据给债权人带来一些有价值的东西,那强制执行就是可能的,这和对现实财产的执行没什么区别。

耿林教授与谈提出:第一,施蒂尔纳教授今天所讲述的内容非常前沿,对各个国家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第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有效执行的最佳实践》,或许翻译成有效执行方略更为文雅;第三,值得思考的是,数字资产的概念具体应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

任重长聘副教授与谈提出:中国的案件很多,法官审判负担很重,数字化受到很大关注,民事诉讼的数字化是否会对民事诉讼制度的转型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中国法院采取的异步审理模式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数字化的学理边界在哪里?

施蒂尔纳教授对耿林教授、任重长聘副教授的与谈进行回应:关于虚拟货币,国家的货币是有真实价值作为基础,但如果虚拟货币也向着这种情况改进,是值得探讨的。不过,如果要建立和实际价值没有任何联系的虚拟货币,这是非常奇怪的想法;第二,西班牙最早在诉讼的证据领域采取数字化,这是很有用的,对于法官也很有帮助;第三,对于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我们需要一定的妥协,不是说一个想法不能解决所有的现实问题,这个想法就不好,当然,我们需要更加有用的规则。

在现场提问环节,对外经贸大学李依怡助理教授向施蒂尔纳教授提问,在德国或者欧洲,对企业的数据财产的强制执行是怎么处理的,比如,在企业陷入破产或者强制执行时,债权人如何对这些数据进行执行?根据UNIDROIT规则的建议37,这种执行应当怎样被规定下来?

施蒂尔纳教授答复,第一,针对数字财产,移转占有比较困难,但移转控制是可行的,我们是基于这个出发点给出的示范法建议,不过对此还没有立法。第二,比较符合国际潮流的方式是通过第三方债务命令,并考察债务人对数字财产的控制情况来决定执行的方式。第三,执行法是在模拟交易,只是通过国家强制罢了,只要数据有财产价值,执行就是可能的,如果没有价值,就会是另一个复杂的问题。第四,数字资产可能有复杂的结构,但是很多商业交易同样也有复杂的结构,数字化最终还是要回归到现实世界,对我们来说,总是有机会去执行这些数字财产。

【图为会后合影】

会议持续约三小时,会议室座无虚席,掌声不断,学术气氛浓厚。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