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第八期清华大学法学院电子商务法系列讲座在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楼111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主题为“以券设保:证券担保的传统与数字化转型”,特邀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院教授Christoph Kern担任主讲人,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担任主持人。与谈人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双根教授、金锦萍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戴孟勇教授、席志国教授,以及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教授、龙俊教授、任重教授和汪洋副教授。本期讲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中德私法研究》编辑部主办,与谈环节的翻译工作由对外经贸大学助理教授李依怡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陈畅承担。
Christoph Kern教授现任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讲座伊始,王洪亮教授首先代表主办方对Christoph Kern教授到访表示欢迎,并介绍了主讲人的学术经历与研究领域。

在主旨报告中,Kern教授指出企业在设立、扩张与重组过程中均离不开融资支持,而担保制度的核心功能就在于降低债权人风险、改善融资条件。在这一背景下,以证券设定担保,构成现代资本市场中兼具重要性与技术性的法律安排。Kern教授系统回顾了证券作为担保财产的历史演进路径,他指出早期资本市场上的证券多为纸质的个别凭证,债券与股票都以有体证券形式存在。正因为证券最初以“物”的形态出现,德国法得以将传统物权法规则适用于证券的转让与担保:对于无记名证券,原则上适用动产交付与物权合意规则;对于指示证券,则还需要结合背书完成权利移转。Kern教授强调,德国法在证券法领域长期坚持“物权法路径”,并不仅仅是历史偶然,而是与德国私法体系追求统一结构、尽可能使用相同制度构件回应新问题的深层传统密切相关。
在此基础上,Kern教授进一步分析了证券保管结构的演化。他指出,在个别保管模式下,即便证券已交由银行或金融机构保管,德国法仍可借助直接占有、间接占有以及返还请求权让与等制度解释证券的转让与质押。随着证券进入共同保管阶段,投资者不再对应某一特定证券,而是对同一发行批次中的证券池享有共有份额;保管机构为直接占有人,投资者则通过多层间接占有维持其权利地位。及至全球凭证与多层托管结构形成之后,德国法也并未因此放弃既有的物权法进路,而是继续借助“占有金字塔”解释各层级之间的权利关系。
讲座的重点之一,是证券无纸化与电子证券法的最新发展。Kern教授指出,随着证券账户制度、集中保管制度和全球凭证制度的发展,证券全面无纸化实际上已具备了技术与制度基础。德国虽然长期较为审慎,但最终仍于2021年通过《电子证券法》,先允许电子债券发行,后经2023年修法扩展至电子股票。值得注意的是,面对“电子证券无法被占有”的教义难题,德国立法并未放弃传统物权法路径,而是通过法律拟制,将电子证券视为民法意义上的“物”,并借助登记簿制度完成权利公示。Kern教授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既体现了德国法的体系意识,也说明在数字化时代,传统私法结构仍具有相当强的适应能力与解释潜力。
Kern教授最后指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的发展并不意味着体系化法律思维已经失去价值。恰恰相反,越是在交易形态迅速更新、技术环境持续变化的背景下,越需要能够在不同法领域之间迁移基本概念、维持结构控制力的法律人。就此而言,大学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正在于培养具备体系意识与方法自觉的法律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

在评议环节,张双根教授首先从中国民法典引入功能主义担保规则的背景出发,对主讲人坚持以德国物权法路径解释证券及其担保问题的思路作出回应。他指出,德国法以占有、交付与物权变动规则为核心解释无纸化证券和托管结构,对中国法具有重要启发意义,尤其有助于重新思考在功能主义逐渐进入中国担保法体系的今天,传统物权法的解释框架究竟还能保留到何种程度。同时,他通过中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等实例说明,从具体财产到抽象份额的结构转化并非证券领域独有现象,这也提示我们应当在更广阔的财产权结构变迁中理解无纸化与抽象化问题。
戴孟勇教授围绕德国物权法中的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结构,对主讲报告作出回应,并进一步提出了两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其一,在股权让与担保场景下,德国法上相关权利变动究竟如何实现公示?股权设定让与担保之后,股东权利原则上应由担保权人还是担保人行使,以及在税收和监管层面会产生何种法律影响?其二,结合中国民法典第403条关于动产抵押的规定,如果从德国物权法,尤其是物权行为理论的路径加以理解,应当如何解释这一制度结构:其中究竟涉及几个物权合意?“动产抵押”本身应被理解为负担行为、处分行为,还是二者的结合体?
席志国教授在讨论中进一步指出,从德国物权法理论上看,物权行为原则上可以附加条件,但在实践中很少真正以附条件的方式加以安排。尤其在让与担保场景下,实践中的物权让与通常并不附加条件,而是直接完成权利移转;其担保功能并不是通过在物权行为本身附加条件来实现,而是通过担保目的约定予以维系。换言之,让与担保在形式上表现为权利已经移转,但其实质上仍受担保关系和担保目的的约束。
汤欣教授的发言集中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现实。他指出,中国无纸化证券质押制度的发展路径,既不同于德国物权法模式,也不同于美国统一商法典模式,而是在长期市场实践、监管规则和司法政策的推动下形成了一种“实践先行、法律滞后”的特殊结构。尤其在无纸化证券质押、融资融券、回购交易等场景中,部门规章和登记结算规则的作用远大于传统民法规则,民法典虽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功能主义的思路,但对于让与担保、流押禁止缓和及市场异常波动下担保品处置等关键问题,仍未形成完整而统一的规范回应。如何在资本市场监管逻辑与民法教义结构之间建立更高程度的体系协调,是中国法下一步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龙俊教授指出,主讲人关于多层间接占有和托管结构的分析,对于理解证券交易从纸质凭证到无纸化交易之间的过渡形态具有重要启发意义。结合中国法经验,他进一步区分了股权质押登记与民法典功能主义担保登记之间的不同逻辑,强调前者更接近“一物一登”的权利登记结构,后者则具有更强的人身编制色彩。与此同时,他以融资融券为例说明,证券公司之所以需要托管结构和强制平仓机制,是因为其必须对担保品维持高度控制,这在结构上更接近让与担保,并长期与物权法定、流押禁止等传统原则形成张力。
金锦萍教授从制度比较的角度作了评论。她指出,德国法虽然并不存在英美法意义上的信托法制度,但德国私法通过物权法、债法及相关制度构造,实际上往往能够由“一人”或单一法律主体结构解决大量原本在英美法上需要借助信托机制处理的问题。这一观察进一步凸显出德国法体系内部概念工具的强大整合能力,也说明不同法系虽然制度名称和技术路径不同,但在财产管理、权利控制与风险配置等问题上,往往能够实现功能上的相近效果。
任重教授则从民事诉讼法的视角提出了两个与实体经济密切相关的问题。他指出,尽管此前讨论主要集中于实体法上的担保与证券结构,但从民事诉讼的角度看,一个首先需要追问的问题是:相关争议究竟应当在何种程序阶段加以展开?是在审判程序中讨论,还是在执行程序中处理?与此同时,另一个关键问题是:这一问题究竟应当从何种主体立场出发加以把握?是主要从债权人的角度理解,还是从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角度展开分析?在任重教授看来,如果这些程序法上的基础问题不能得到澄清,那么相关安排即便在实体法上被界定为“security”,在诉讼与执行层面也未必能够真正实现其应有的“security”功能。
在开放交流环节,与会的其他师生围绕股权让与担保中的税收负担、成员权行使、德国法上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区块链资产的法律构造以及电子化时代登记与占有的关系等问题,与主讲人进行深入探讨。Christoph Kern教授回应指出,在德国法实践中,完整所有权让与虽然理论上可作为担保方式,但因税法和监管法上的不利后果,通常不如质押更具可操作性;而对于区块链和链上资产,则仍处在法学理论与制度回应不断发展之中,这也再次印证了基础法律结构在回应新问题时的重要性。
整场讲座兼具历史纵深、教义分析与现实关怀,不仅系统展示了德国法在证券无纸化、电子化问题上的制度回应,也为理解中国资本市场中证券担保交易的规范基础、制度逻辑与未来发展方向提供了重要参照。与会师生普遍表示,本次讲座深化了大家对证券法、物权法与数字化转型交叉问题的认识,也为后续比较法研究和本土制度反思提供了丰富启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