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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政策问题”学术讲座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办

发布时间: 2026-04-13    浏览量:

2026年4月10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北京西东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现代刑事政策问题”学术讲座在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楼111会议室顺利举办。

本次讲座的主讲嘉宾为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哲学教席教授,《整体刑法学杂志》共同主编弗兰克·萨利格(Frank Saliger)。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彭文华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北京西东律师事务所金琳主任受邀作为与谈嘉宾参加了此次讲座。讲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钢主持,并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唐志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刘心仪担任现场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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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王钢副教授首先向参加讲座的与谈嘉宾和现场听众介绍了萨利格教授,并且热忱欢迎萨利格教授来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学。

随后,萨利格教授进行了题为“现代刑事政策问题”的学术讲座。萨利格教授首先明确了刑事政策的含义,并通过区分“积极主义刑法”与“象征性刑法”两个概念,为衡量刑事政策的优劣提供了一系列评价标准。萨利格教授重点阐释了积极主义刑法的核心要素。他认为,积极主义刑法主张立法应积极回应社会变迁,但必须受到法益保护、比例原则、明确性原则和禁止类推等基本法治原则的约束。其中,法益保护应兼具形式与实质两个面向;比例原则要求刑法应当经过比公法上更加严格的目的正当性检验,以及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审查;明确性原则意味着立法者必须尽可能具体地规定入罪的前提条件,以使规范接收者能够了解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和边界;禁止类推是指禁止刑法领域证立刑罚和加重刑罚的类推。与积极主义刑法相对,象征性刑法在批判意义上指向那些以隐性功能(如展示国家行动力)取代显性功能(实际保护法益)的刑法规范,这会导致无效的举止引导和保护法益的阙如。最后,萨利格教授总结认为,优良的刑事政策离不开严格的实证检验以及对新增法条的后续审查,只有当隐性功能完全取代刑法规范客观上的显性功能时,这种象征性立法才应当被评价为坏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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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冯军教授认为现代社会面临诸多新问题,刑法不应再保持过分的谦抑,传统消极主义刑法观在当下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但激进主义的刑法观同样也不可取。冯军教授赞同萨利格教授的观点,认为积极主义刑法观应当受到宪法和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但他同时也指出,不能以某些条文规范在实践中很少得到适用或者无法达到预期规制效果为由认定象征性立法。

彭文华教授谈到,中国近二十年来的犯罪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行政犯的大量增加、网络犯罪的频发等已经使刑法解释论发生了改变,因而中国对刑事政策和积极刑法观的讨论相较于德国更具有紧迫性。萨利格教授所提到的刑事政策、积极刑法观等概念,在中德可能有不同的语境,在使用时需要注意不同国家法律背景的区别。此外,尽管刑事立法应当具有明确性,但在用刑事政策解释现行法时,如何保证解释过程和结论的一致性,是值得思考的。

劳东燕教授也认为,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出现意味着刑事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即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层面都要求刑法积极介入社会治理。这对刑法体系的应变性提出了非常强烈的要求,也随之带来一个重大问题,即如何对功能导向的教义学体系进行正当性控制。萨利格教授所提到的积极主义刑法观的核心要素其实是在试图施加这种正当性控制,但源自传统法治国的正当性控制机制在今天可能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故而有必要发展出新的控制机制。

北京西东律师事务所金琳主任指出,我国司法实务往往倾向于适用解释空间较大的条文,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原本构成要件定型性很强的罪名沦为“口袋罪”。萨利格教授对积极刑法观内涵的论述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实务价值。但在判断一项立法或刑事政策是否正确时可能会引发争议,故相应的评价标准也需要明确。

最后,萨利格教授就象征性立法的界定标准、法益理论的立法控制机能等问题进行了回应。此次学术讲座在轻松、融洽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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