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活动信息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科学研究  >  学术活动信息  >  正文

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具体方案研讨会顺利召开

发布时间: 2026-10-27    浏览量:

2026年10月11日,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具体方案研讨会在福建厦门举行。本次研讨会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主办,厦门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的数十位宪法学专家学者与会,围绕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具体方案展开深入研讨。

开幕式由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陈鹏教授主持。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振民,厦门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吴超鹏分别致开幕词。

王振民在致辞中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祝贺厦门大学法学院迎来百年华诞。他指出,我国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的重大转变,其背景是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治理成效证明中国的制度和知识体系是有实效的、服务于全体人民的。他表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具体建构,需着眼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并注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国体、人民代表大会等制度的独特性。他认为,中国拥有非常丰富的法学自主知识,当前要思考的是“我们是谁”“我们的宪法是什么”。

吴超鹏代表厦门大学致辞。他指出,新时代赋予中国法学重大的历史使命,宪法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建构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题中应有之义。他介绍,厦门大学法学学科走过百年历程,与国家法治建设同向同行,在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丰硕成果。他认为,本次会议聚焦“具体方案”,推动学术研究从“为什么建”走向“怎么建”,汇聚了宪法学界的权威专家学者,希望以此次会议为契机,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主旨发言

主旨发言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林来梵主持。首先,他代表主办方和承办方致欢迎辞。随后指出,会议主题源自其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事关中国法学乃至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主体性,不应停留于政治宣示,而要在具体学术问题上见真章。中国宪法学要形成自己的学术传统,需要整个学术共同体的长期努力。

中国法学会第九届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以《知识的科学分类和分层是构建中国自主宪法学知识体系的法理基础》为题作主旨发言。他指出,建构体系须先区分“自主宪法学体系”与“自主宪法学知识体系”,前者属于存量升级,后者属于增量创生。其中,自主宪法学知识体系包含描述性、逻辑、价值、制度性、实践五个层级,可分为应然与实然两大板块。他强调,这是一项系统、长期的学术工程。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树忠以《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为题作主旨发言。他认为,自主知识体系研究中宏观倡导较多,从基础概念入手的体系化研究较少,须区分人类宪法共通的概念与我国宪制独有的概念。具言之,自主知识体系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基础概念。共通概念具有工具性,须结合中国宪法文本阐释。本土概念则有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宪法基本国策等,其中宪法监督不等同于合宪性审查,前者的范围更加广泛。二是中层理论,即各类宪法实施的规范命题、制度规则与评价标准。三是顶层理论。我国宪法的政治原理不同于美国宪法控制国家权力的逻辑,因此需要构建独立的顶层理论,而这是一项长期工程。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以《AI与宪法中的“现代化”》为题作主旨发言。他认为,宪法中的“现代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话语,现代化、科学技术与人工智能呈现递进关系,AI既是实现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也是衡量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他指出,国家负有促进科技发展、保障公民科学研究自由的义务,但科技发展本身也伴随技术风险,同时与科研自由、弱势群体平等权之间存在张力。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以《重访中国基本权利总论的前提问题》为题作主旨发言。他指出,自主知识体系研究中,宏观倡导丰富而具体建构匮乏,同时体系建构应具有开放性。源自德国的“基本权利双重性质”和三阶审查框架作为形式理性的知识构成,有较大的可移植性,但知识移植须贴合中国宪法文本与实践进行实质填充,促进知识资源与本国实践的相辅相成。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任喜荣教授以《“全过程合宪性审查”的实体特征与程序特征》为题作主旨发言。她指出,狭义的合宪性审查存在职权绝对化、职权主体单一化、宪法文本解释中心化三方面局限,因此应超越狭义概念,构建更具包容性的全过程合宪性审查制度,推动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共同发展。

第一单元:宪法学自主知识的方法与范畴

第一单元研讨会的主题为“宪法学自主知识的方法与范畴”,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丁思绮主持。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忠夏以《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宪法理论和方法?》为题发言。他认为,中国宪法学方法论构建须直面“中国”与“宪法”的双重特殊性,我国宪法价值根基的建构应以宪法变迁为方法,宪法变迁应为宪法解释的前提而非结果。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门中敬教授以《宪法上的“社会主义制度”及其规范解析》为题发言。他从历史与宪法互动中梳理了宪法上社会主义制度概念、政治内涵与规范价值定位的变迁,认为应先谈宪法性知识体系,再谈自主知识体系。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何永红以《宪法学范畴的继受、转化与改造——以“宪法渊源”为例》为题发言。他认为,“宪法渊源”从不成文宪法语境继受而来,“表现形式说”下的宪法渊源理论适配不成文宪法,在成文宪法中坚持此说,必然预设不成文宪法概念。他主张,将宪法渊源作为方法,从着重回答“宪法渊源可能包含何种规范”的问题,转向对“宪法渊源如何包含这些规范”的探讨。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邹奕以《中国制宪修宪史料作为宪法解释资源的类型梳理》为题发言。他指出,制宪修宪史料具有宪法历史学与宪法解释论上的双重价值,提出以逻辑联系、历史分期、主要阶段、明示来源、文献载体五个标准对史料进行类型划分,从而为宪法解释提供更系统的史料资源,同时应避免以史料简单替代宪法解释。

第二单元:宪法基本制度的自主知识探索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宪法基本制度的自主知识探索”,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振东主持。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寿文以《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制度之维》为题发言。他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例,探讨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在制度层面的情况。他认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应以宪法制度为抓手,同时结合党章、人民政协章程等。他以“民族”“自治”等标识性概念为例进行辨析,主张从宪法原理、文本与实践出发,重新审视宪法学中的核心概念。

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运生围绕“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本土概念”进行发言。他围绕本土概念生成方法指出,其难点不在于正当性论证,而在于如何“自主”。他主张,本土概念生成须以中国制度实践为本源,经“辨识—转意—检验”三道工序,构建符合中国宪法基本制度的概念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嘉白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宪法型塑》为题发言。他从宪法维度阐释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规范内涵,指出全国统一大市场并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外附加的政策目标,而是市场机制在国家空间内有效运行的重要制度形态。这一分析有助于从经济宪法的维度拓展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领域。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赵小婉围绕“党的领导条款的宪法表达“进行发言。她借助韦伯正当性理论,从历史正当性、政治正当性与法的正当性三重维度阐释党的领导条款,指出历史与政治正当性共同产生法的正当性,构成合法性规范意义上的结晶。

第三单元:基本权利的自主理论建构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基本权利的自主理论建构”,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敏主持。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斯彬以《数字时代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目的主义》为题发言。他认为,概念主义的权利范围界定方案以固定概念涵摄事实,难以回应数字时代下权利保护需求超越物理空间边界的现实,因而应转向目的主义。目的主义的方案在数字时代的应用体现在重塑保护范围、对接数字客体、安置隐私价值三方面。

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许瑞超以《法律关系范式下的基本权利规范效力》为题发言。他主张以法律关系范式重构基本权利分析,将传统的“主体—客体”二元框架拓展为“主体—客体—相对人”的三元结构。在功能体系上,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区分植根于历史演变逻辑,防御权与给付权之间则呈现为功能耦合关系,两者不可分割。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祝凯翔以《数据交易中的个体权益及其宪法教义学表达》为题发言。他指出,宪法学不应将个人信息简单视为可自由处分的财产,而应从人格尊严与自主决定出发。我国《宪法》第33条、第38条为个体的信息权益提供了规范基础,其内涵的人格自主这一规范价值,能够证成个人信息自决权的主张。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谭尹豪以权利泛化为起点,指出证成一项权利有三个要件:实质理由、规范依据和权利推论的技术方法,其中需重视权利证成的实质理由,并反思常见证成方案中预设的伦理性理由观。基于此,应发掘我国宪法权利中所设定的自主观念,开展更克制而不失包容的权利证成。

第四单元:宪法保障与监督的自主原理阐述

第四单元主题为“宪法保障与监督的自主原理阐述”,由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郑深迪主持。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征以《论中国式民主的宪法监督制度》为题发言。他认为,宪法监督在法律监督体系中居首要地位,彰显了中国式民主。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仅承担辅助保障职能。合宪性审查应根据审查对象的民主属性设置差异化的审查强度,尊重监察、审判、检察权独立判断,审慎介入其裁量空间,平衡民主、法治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褚宸舸以《宪法和监察法中的监督权之比较》为题发言。他认为,需从多视角理解监督的内涵,宪法学中的监督含制约、领导、负责,监察法上的监督分为政治、日常、专项、基层等层面。监察职能独立后,形成了处分与政务处分双轨制。此外,不同法规规范的衔接互动及各监督之间的权力配置也值得关注。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谭清值以《中国宪法保障中的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为题发言。他认为,中国宪法保障自主知识体系建构需关注功能主义进路,借鉴域外但强调知识地方性,结合实践判断,不与规范主义对立。自主知识体系建构须重视标识性概念的关系与场域性,并寻找其属概念,还需宏观理念指引。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郭一鸣聚焦于行政机关的国家保护义务与法律保留原理之间的融贯协调,提出国家保护义务可以推导出保护请求权,行政机关应适时对行政法规范进行合宪性解释,以践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义务。

本次研讨会还专门安排了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学者围绕各项议题展开充分交流、思想交锋,在切磋中深化智识、凝聚共识。

闭幕式

研讨会闭幕式由林来梵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连泰作会议总结。

刘连泰指出,本次研讨c绕“何以立学、何以立基、何以立制、何以立权、何以行宪”展开,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开放的体系,应以中国实践为立足点,坚持“两个结合”,走文明互鉴之路,把文章写在祖国大地上。

林来梵表示,对宪法学议题保持适度焦虑,有助于推动问题解决。大家的批判和思考为相关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对建构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意义重大。希望清华大学与厦门大学继续深化合作,推动学术思想的交流交汇、激荡融合。

至此,会议顺利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