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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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延长修业年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0-15    浏览量:

各位法律硕士同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清校发【2005】35号《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我校对学历教育研究生的修业年限有明确规定:其中硕士生为二至三年;最近《清华大学关于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清校发【2014】29号)又进一步明确了研究生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硕士生3年。请同学们严格遵守《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对修业年限的相关规定,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如因客观(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务必于修业年限期满前按照要求提出适当延长修业年限的申请,研究生院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10日,分四次审批在校研究生的停学、复学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具体规定及操作流程详见《清华大学研究生手册》中的《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如因同学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交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导致无法毕业,不能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等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教务办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