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第三十四期/2004年12月韩旭 廖青云
◆记者:很高兴今天可以与您一起谈谈这次我国物权法制定的情况。您能否先就此次物权法制定中的宏观问题谈谈您的看法?
申卫星(以下简称申):我认为在宏观上有三点是需要探讨的:
第一、关于物权法的风格,即通俗化与科学化的问题。
法律最终是让老百姓去遵守的,如果一部法律连老百姓都看不懂,又谈何被好好地遵守呢?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不能成为立法者的文学作品,因为这样会影响法律的实效。同时,有的人结合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立法经验,也认为物权法应该通俗化。
◆记者:问题是,物权法真的能够彻底通俗化吗?
申:我个人认为难。
法律的通俗化有两个障碍,第一是通俗化的语言会使法律概念非常不准确;第二是通俗化的语言在解释的时候容易产生歧义,适用困难。因此,法律固然是要让人看得懂,但是不可能实现完全的通俗化,法律的通俗化也应该有一个界限,法言法语是必要的。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法律的这种专业化,也是现代社会分工的需要和必然。
◆ 记者:好,请您继续这三个宏观方面的问题。
申:第二,关于物权法的实用性与体系化问题。
我们常常会发觉,法律规定了一些制度我们生活中却很少遇到,好像没有实用价值,比如取得时效、典权、居住权等。而且规定这些制度导致立法成本过高,给学习法律的人也带来一些似乎没有必要的困难。但是作为学者,他们往往偏好法律的体系化,追求立法体系的完美和科学,这种偏好是不无道理的。
◆记者:这的确很难,您支持哪一个?
申:由于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主义,这就意味着人们不能在物权法之外任意创设权力形式,而为了给老百姓提供更多可多可供选择的无权利用形式,物权法的体系化是必要的。权利是什么?权利就是人们认识世界、表达世界的一种方式,人们用权利——义务模式来描述世界就像生物学家描述世界一样,作为一部理想的法律,物权法应该尊重人们对权利的这种要求。比如用益物权,它乃是人们充分有效利用财产的一种恒常方式,理应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
◆ 记者:那您说的第三个宏观问题是什么呢?
申:我们可以把它概括成物权法的当前任务与长远发展问题。
物权法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个人幸福,其重要性可想而知,人们对物权法的渴盼之情也就可以理解了。但是制定物权法的时机是否已经成熟了呢?否。中国现在制定物权法的实际并不成熟。
◆ 记者:理由是什么呢?
申:其理由在于:
第一,中国的物权法研究不够充分,并不发达。从宏观上来说,对于物权法的结构模式还没有一种比较一致的认识;微观上来说,就各种物权类型是否需要在物权法中规定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如取得时效、典权等是否要规定。而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其一便是定纷止争,主要是通过明确所有权来实现;其二就是物尽其用,主要通过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实现。而现在仓促立法很可能是物权法不能够达到其应有的功效。
第二,中国关于物权问题的调查很不充分,不知道老百姓真正需要什么样的物权,人们要发生了那些物权纠纷。如果这些问题没有搞清楚就仓促立法,很可能就使制定出来的物权法不适合中国现在的国情。
◆ 记者:面临这样的现状,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申:所以中国当前的任务,一个方面是广泛开展物权法研究,做好学术准备;另一方面是积极开展调查,摸清中国的实况。只有在这两个方面都比较成熟时,制定物权法的时间才真正成熟。
◆记者:在反思了物权法制定中的上述宏观方面的问题外,在具体的制度建构上似乎也有很多问题引起了立法者和学者们的广泛争论吧?
申:这里争议的问题就有很多了,现在我就其中个案作一些简要的介绍:
1、居住权问题。
居住权之设置主要是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其中尤以父母、离婚妻子、保姆为要。反对者认为中国无需设置居住权,关于年老父母的居住问题可以通过家庭财产所有权制度和遗产继承来解决;离婚妻子的居住问题可以通过经济补偿方式安排;至于保姆,首先在中国请得起保姆的还不是很普遍,其次请得起保姆的人也未必愿意给报酬之外再给保姆以居住权。
但是,设置居住权还是有其合理之处。
居住权实际上是一种古老的制度,在古罗马法中是人役权的一种,指非所有人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不可转让。这一制度被法国、意大利、瑞士所继受。德国民法上存在两种类型的居住权,一是传统居住权,另一是长期居住权。东亚各国也曾一度继受了这一制度。从比较法的角度我们可以发现居住权在各国以不同形式得到表现。
居住权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弱者的利益——社会性居住权的功能,而且可以满足人们利用财产形式的多样化的要求——投资性居住权的功能,而且由德国的后位继承和美国的终生地产权证明居住权能更好地体现和贯彻所有人的意志。因此,设置居住权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也是符合实际立法潮流的。
◆ 记者: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存在一些问题,这次物权法应该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吧?
申:的确。
关于物权登记,究竟是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还是采取登记对抗要件主义?这就是一个颇有争论的问题。
关于登记机关的统一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之一,有人提出大统一,即不动产和部分动产都到统一的机关进行登记;有人提出小统一,即不动产登记机关统一;还有人提出小小统一,即房屋和土地登记统一。但是究竟统一到哪个机关进行登记呢?是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证处,抑或是另设一个专门的登记机关呢?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是实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好呢?
此外还有登记查询问题、登记收费问题等需要进一步探讨。
另外,像优先权问题、典权、让与担保、浮动抵押等制度要不要规定也有争议。
通过这次和申老师的访谈,我们看到了这次物权法制定存在的三个宏观问题。申老师深入浅出地分析了《物权法》的风格、实用性和体系化、当前任务和长远发展这三个方面,我们从中收获颇丰,在学理上充分地对物权法目前存在的不足和将来发展的方向有了一定认识,也对我国《物权法》的立法未来充满了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