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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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借阅规则

发布时间: 2012-01-13    浏览量:

法律图书馆使用Innovative Millennium系统进行管理,图书借阅规则与学校图书馆的规定基本一致,请读者参阅相关规定。

图书证 (包括IC卡和机读卡)是读者在图书馆借阅图书、查阅资料的有效证件,限本人使用。

一、图书借阅

读者持图书证及图书在出纳台办理借书手续,每人允许借书总量及借期见《借阅数量与期限表》。法律图书馆的出借范围指馆藏中外文图书;报纸、期刊、库本书、工具书及教学和科研指定的保留书目等仅限馆内阅览,概不外借。

特别提示:所有借书、续借、预约等操作必须是在读者记录未被冻结、读者没有过期图书、欠款未超过限额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二、阅览规定

1. 本馆实行借阅合一,为了保证每个读者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避免图书长时间被占用,每次限取图书三册。

2. 阅毕请及时将书刊归还原位或放在指定书车上,严禁随意乱取乱放。

3. 每层库区的图书资料只限在本库区阅览使用,请勿随意带出。

4. 注意保护图书,保持书刊整洁,禁止在书上乱涂乱画或作标记等毁损图书的行为。

5. 违反上述规定或不服从图书馆馆员管理的,将根据学校和法学院有关规定处罚。

三、复印

1. 图书资料除特别规定外,皆可在本馆自助复印。

2. 复制任何资料,请勿侵犯其版权;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3. 凡要带出本馆复印的,应按要求填写单据,押证件或者押金。

4. 复印完毕及时归还,不得超过当天的闭馆时间。馆员有权检查送交复印的书刊;如有毁损,按章处罚。

5. 将使用完的书刊资料放回原处。

四、续借

读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在网上续借一般图书,续借只能在图书到期日前14天内进行,续借期同原借期,续借借期自续借之日算起,过期或被他人预约的图书不接受续借。

五、预约

读者可根据自己需要预约已出借的图书,各类型读者允许预约的册数详见《借阅数量与期限表》。预约书回馆后在预约架上保留3天,图书馆会向读者发出取书通知。

六、 催还

在有其他读者预约的情况下,图书管理系统将对借期为28天以上的图书执行催还、调整其归还时间并向持书读者发出催还通知。持有被催还图书的读者,应按催还通知规定的还书日期归还图书,被催还的图书不能办理续借。

七、逾期罚款

为保证大多数读者的权益,对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前归还图书的读者,将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图书过期罚款标准

借期类型
第一罚款期金额
第二罚款期金额
4周、8周
第1-7天,0.10元/天
第8天开始,0.20元/天
催还
第1-7天,0.10元/天
第8天开始,0.20元/天
复印资料
一律当天归还,过期10.00元/册/天
  

八、遗失、损坏赔偿

1. 遗失图书按照文献资料价值和出版时间,应按图书原价(多卷图书按整套图书价)的2倍及2倍以上进行赔偿,对已绝版、难以购买的图书酌情加倍赔偿;同时还需增付保管费[(当前年-出版年)×2]和技术处理费用10.00元。如果遗失图书已过期,则应交付过期罚款。

2. 污损、毁坏图书应按损坏程度赔偿,损坏严重的按失书赔偿。具体参照《清华大学图书馆馆藏书刊遗失、损坏赔偿办法》处理。

3. 未办手续、私自携书离开阅览室及出纳台者,按偷书论处。图书馆对偷书行为一经发现,将从重处罚,并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上述规则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