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图书馆( 2003 年 6 月 26 日修订)
本办法依据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管理细则》和《清华大学学生证、学生校徽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校规校纪的原则精神和有关条款制订。
一、使用他人借书证
本校人员:借用双方各停止借书权 2 个月。
校外人员:停止借证方(即本校人员)借书权 3 个月。
二、使用失效借书证(已挂失或已注销的借书证)
1 、使用本人失效借书证:
本校人员:停止借书权 2 个月;扣留失效证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
校外人员(已毕业或调离本校的人员):扣留失效证件。
2 、使用他人失效借书证:
本校人员:停止借书权 3 个月;扣留失效证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
校外人员:停止借证方(即本校人员)借书权 3 个月;扣留失效证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校人员所在单位。
三、盗用、冒用他人借书证以及使用来历不明的借书证
对盗用、冒用他人借书证以及使用来历不明的借书证者,一律送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对校内人员,同时还要停止借书权 6 个月。
四、使用伪造借书证
对使用伪造借书证者,一律送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对校内人员,同时还要停止借书权 6 个月。
五、如系累次违规,将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