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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网络文化消费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

发布时间: 2018-06-06    浏览量:

5月20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主办,腾讯研究院、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的网络文化消费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来自高校、立法机关、国家部委、行业协会、企业、律所等八十余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深入地探讨了网络文化消费中的合同法律问题、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司法裁判和纠纷解决等重要的议题,相关研讨成果对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都具有重要意义。

研讨会开幕式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程啸教授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与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李健分别致辞。申卫星认为,在互联网时代,法学要将网络文化消费、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事物拓展为研究对象,计算法学学科的建设对于法学教育具有引领作用。

李健指出,现阶段的文化市场监管的工作重点是推动网络文化行业的转型升级工作,完善市场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网络文化内容建设,支持和鼓励优先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在主题演讲中认为,随着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化消费的法律问题亟待研究。首先,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可能侵害网络用户的权益,其法律效力如何需要进一步的研究,监管部门也有必要对这些格式条款加强审查。其次,应当根据网络服务平台所具备的功能,明确网络服务平台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应当加强网络服务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大数据杀熟”现象不仅损害消费者关于个人信息与隐私的自主支配权,而且违背诚信原则,应当予以禁止。第四,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保护,例如对未成年人的信息收集和使用必须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最后,互联网时代的民法典编纂,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人格权益的保护,一方面应当借鉴禁令制度,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另一方面应当规定回应权,要求网络平台有义务刊载被侵权人的回应文章。

《中国法学》总编辑张新宝认为,民法典应当通过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方式,加强人格权的保护,不过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通过专门的立法来实现。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上,应当采取双重模式,在免费模式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而在付费模式中,网络用户可以通过付费的方式,在不收集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使用网络服务。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规范可以看到,传统部门法的理论与制度正在走向衰亡,法学理论正在朝着综合性、交叉性的方向发展,而且所有的法律学科都将面临网络化的挑战。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认为,网络文化消费中一直存在着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特征,可以考虑通过加强网络服务平台的赔偿责任、建立网络服务平台征信体制等方式进一步规范网络文化消费市场的法律秩序。

此次论坛还分别就网络文化消费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网络文化消费服务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网络文化消费与未成年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文化消费纠纷的解决与裁判等问题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