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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实施系列讲座第一讲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2020-09-07    浏览量:

2020年9月4日下午,“明理讲坛·民法典实施”系列讲座第一讲成功举办,本讲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法学院研究生会承办,以腾讯会议与腾讯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讲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汪洋副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适用”为题作了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为本次讲座致辞,他指出,本次系列讲座既响应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的要求,也是在民法典颁布数月后进行的冷静思考;既是同学们在疫情之后迎来新学期的“入学教育”,更是清华大学法学院为同学们提供的“开学第一课”。

清华大学法学院充分利用系列讲座平台,邀请全国著名法学家,以“校内与校外相结合”、“民法与其他学科相结合”为主要特点,对民法典“中观的制度”和“微观的规则”展开详细讲解。最后,申卫星教授对所有参会师生表示了热烈欢迎。

王利明教授的讲座围绕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创新、亮点和适用等方面展开。

首先,王利明教授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人格权独立成编顺应了时代要求,彰显了中国特色。第一,人格权编为维护人格尊严、实现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二,人格权编落实了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和“维护人格尊严”原则;第三,人格权编回应了时代要求,符合新时代民法的发展趋势,为我国的行政和司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第四,人格权独立成编从根本上克服了传统民法典的体系缺陷,构成我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

随后,王利明教授分析了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主要亮点。第一,展现了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和开放性。人格权编不仅确认了各项人格权,而且保持了人格权的开放性,从而扩张了人格权保护的范围;第二,强化了对生命、身体、健康的优先保护;第三,规定了禁令制度,从而强化了对人格权损害的预防和止损;第四,确立了对人格权的特殊保护规则,即人格权请求权,从而改变了过去的“大侵权”模式,侵权责任形式由此聚焦损害赔偿;第五,确立了规制和防止性骚扰的规则;第六,强化了隐私保护,厘清新时代条件下的“隐私”概念;第七,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了相关保护规则,特别是包括对利用信息技术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的人格权保护等新兴问题的法律回应等。

之后,王利明教授指出了人格权编的适用问题,强调了动态系统论在归责中的作用。他指出,人格权保护常常会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因此需要进行利益衡量。针对此问题,民法典第998条的规定将动态系统论运用到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认定中,有效地协调了人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潜在冲突。

王利明教授指出,民法典人格权编是一项重要的创新,由于相关规定内容丰富,其具体的落实、适用更需要我们进一步领会和把握。

申卫星教授作为与谈人分享了自己对于人格权保护的感悟,他表示,王利明教授在讲座中提到的“杨绛先生私人书信案”令他记忆犹新,这也是申老师唯一一次作为代理律师代表清华大学参与的诉讼。

本案涉及侵犯钱钟书先生、杨绛先生与友人通信的隐私内容,但却因法律中缺少相关制度,无法采取诉前保护措施,王利明教授另辟蹊径提出借鉴英美法当中的“禁令(injunction)”制度来解决该问题。但当时的诉前禁令只是针对知识产权,最后只好以“书信本身同时构成文字和书法作品”申请了著作权保护禁令,成功阻止了6月3日对于钱钟书先生、杨绛先生以及钱媛私人书信的拍卖。

由此,申卫星教授指出,现代信息社会对于人格权的侵害更加常见,对人格权进行保护的禁令制度非常必要,并再次向王利明教授表达了敬意。

讲座的最后,申卫星教授号召大家打开视频,进行合影,共同记录下这堂兼具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开学第一课”,讲座在大家的“云端”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