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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城市大学何天翔教授著作权法系列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2022-05-31    作者:清华知识产权    浏览量:

2021年5月9日至24日,由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兼香港城市大学法学硕士(LL.M)项目副主任何天翔教授主讲,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教授和王骁博士主持的系列学术讲座成功举办。

本系列讲座包括四个主题,分别为“互联网、粉丝行为与作者:数字时代著作权法中作者-读者关系的再思考”、“在线内容平台、版权决策算法与中国的基本权利保护”、“技术冲击与中国著作权例外模式设计”以及“从单机游戏到元宇宙:对中国游戏产业面临法律问题的未来主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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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粉丝行为与作者:数字时代著作权法中作者-读者关系的再思考 2022/05/09

在本次讲座中,何天翔教授首先指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降低了创作门槛,使得包括混剪(remix & mash-up)、字幕翻译(fansubs & scanlation)、同人文(fanfics & doujinshi)、粉丝自制短片与翻唱(fanvids & covers)、表情包(snapshots & memes)以及直播(webcasting)等在内的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s, UGC)大量出现。

由于大多数用户生成内容都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如何解决由海量用户生成内容引发的大规模侵权问题?何教授认为,积极维权与容忍侵权均不是好的解决方案。积极维权的做法将不利于权利人:首先,该做法将影响用户/使用者对于作品的传播以及该作品的海外市场;其次,该做法仅能针对侵权的个体,对于大规模侵权的遏制作用有限,反而会摧毁粉丝对于作品的认同感与忠诚度。容忍侵权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但亦非解决大规模侵权问题的最佳方案:首先,如果不对大规模侵权予以规制,那么容忍侵权带给权利人的短期利益将不可持续,而这种放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事实上也对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其次,容忍侵权的做法仅仅是对大规模侵权问题的回避,并未真正解决这一问题。

考虑到积极维权与容忍侵权均不可取,何教授提出了一个两步走的解决方案。第一步是改进现有规范。何教授建议构建一个更加灵活的著作权例外制度,将那些构成转换性使用的、具有社会价值的用户创作内容纳入例外的范围。第二步是构建一个规制框架,通过综合采用运用法律与非法律手段来减少侵权的发生。对此,何教授提出了四个具体建议:(1)权利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追求使用作品的行为;(2)采用过滤系统,并通过设置较低的过滤标准,允许那些有价值的用户生成内容的出现;(3)权利人可以通过与内容创作者共建社区规范(community norms)的方式,表明其可接受的使用行为的边界;(4)权利人还可以通过自制内容,以市场化的方式同用户创作内容竞争。

此外,何教授还提到了如何促进内容生产者遵守著作权法的问题。他认为:从法律社会学的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同伴压力(peer pressure)是影响人们守法与否的重要因素;对用户创作内容这一现象而言,有必要对使这些创作者不守法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调查。

二、在线内容平台、版权决策算法与中国的基本权利保护 2022/05/12

在本次讲座中,何天翔教授集中讨论了平台内容和权力集中所带来的制度性问题,特别是由此衍生出的内容过滤及推广系统的使用所可能对著作权法和基本权利保护造成的挑战。

何教授指出,在传统在线视频平台、网络直播平台和短视频平台等领域均出现了明显的权力集中现象,即少数几个大平台占据市场主导地位。这一现象给版权生态系统(copyright ecosystem)带来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直接盗版(direct piracy)的式微,因为用户更容易获得正版内容,而完整复制类的直接盗版内容难以通过平台的过滤系统审查;二是流量利益导致了大量的部分复制行为(partial copying),使得众多侵权内容在平台上传播;三是产生了“信息茧房”的问题,缩小了用户实际可供选择的内容范围,致使“长尾效应”失灵;四是引发了版权作品的碎片化利用,使得版权保护从保护完整作品转向保护作品片段(extracts of the work);五是便于政府对违法内容进行控制和删除。

上述变化给法律制度带来以下三方面挑战:一是由于平台引入过滤技术,版权侵权主要表现为部分复制而非完整复制(wholesale copying),使得侵权认定变得困难。是否允许版权人借助过滤技术或二级协议(second level agreement)控制对版权作品的使用并从中获益,存在疑问;二是通过引入基于算法决策的过滤技术,版权人正在侵蚀本应由公众享有的自由;三是平台的内容审查机制和比较宽泛的审查义务将会对用户的表达自由构成挑战。

面对上述挑战,何教授提出了两个建议。一是鼓励版权人和平台之间签订二级协议。在该协议中,应通过法定要求的方式保证协议中用户相关条款的透明度;同时应包含包含关于协议下平台用户合法权利和义务的明确声明,或者至少包括解释版权所有者维权策略的可撤销豁免声明。二是通过算法规制解决碎片化维权和信息茧房的问题。对于碎片化维权而言,应当支持权利人维权并承认过滤技术为此带来的便利,但部分复制是否构成侵权不应简单取决于复制比例(percentages),而应确保以版权作品作为比对样本,并通过谨慎设定过滤标准以及向用户详细说明上传内容被屏蔽的原因来促进利益平衡。对于信息茧房的问题,平台应积极主动更新算法,避免仅仅依据用户画像或用户提供的数据来推送信息;同时,政府和法律应介入并监管平台算法的设计和应用,畅通用户投诉渠道,惩戒算法歧视行为。

三、技术冲击与中国著作权例外模式设计 2022/05/19

在本次讲座中,何天翔教授讨论了我国在技术冲击背景下应如何设计著作权例外模式的问题。

何教授首先指出,大陆法系传统、国际条约、欧美知识产权法以及自身需求等四个因素共同形塑了中国著作权法的面貌。当前亟需评估中国著作权法的未来发展并作出相应的制度改变,其中著作权例外模式的设计是最具争议的话题,因为其牵涉版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二者间的冲突。

接下来,何教授分四个部分介绍了讲座的主要内容。首先,何教授介绍了我国现行的著作权例外模式,其具有的历史局限以及面临的挑战。我国著作权法主要借鉴自包括伯尔尼公约在内的国际条约以及发达国家立法。这一做法虽然容易为我国民众所接受并且表明了我国积极履行条约义务的态度,但也存在难以直接适用和缺乏判例支撑等缺陷。这同样体现在著作权例外规则中。我国著作权法仿效欧盟的作者权体系,采取封闭式的著作权例外模式,在《著作权法》第24条仅列举著作权例外的有限法定情形,同时通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予以补充规定。对此,何教授评价道:这一模式在前数字时代是有效的,但是在当下则显得有些不合时宜。

然后,何教授讲解了我国法院对于著作权例外规则的适用情况。我国法院在适用例外规则时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并且由于缺乏国内层面的先例指引,法院在适用著作权例外规则时经常以国外理论作为参考。不仅如此,诸多案例已经表明,我国法院在面对新技术引发的新型案件时,经常突破现有封闭的著作权例外模式,而求助于合理使用规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尝试通过司法解释扩展著作权例外的范围,但是可能面临违宪的问题。

接下来,鉴于封闭式的著作权例外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司法解决方式的缺陷,何教授认为应从著作权法本身寻求解决方案,并主张引入更加灵活的著作权例外规则。虽然2014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建议以及美国式的合理使用规则都是更加灵活的模式,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不适合作为我国著作权例外的理想模式。

最后,何教授认为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所采取的半开放式著作权例外模式具有值得借鉴之处,并认为我国著作权例外模式的设计应该在保留足够灵活性的同时兼顾法律的确定性。具体来说,我国立法者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塑造未来的著作权例外模式:一是在著作权法或相关法规中引入更多的例外情形;二是重构既有的例外情形,立法者可以增添新的例外情形并将同类情形合并在更宽的主题类别下,采取类似日本法的“一般条款+列举+兜底”(general clause–list–catch-all)”模式;三是在保持既有例外情形的同时增加开放式的一般条款(general clause),而不要直接规定伯尔尼公约中的三步检验法。何教授还强调,没有国家可以垄断版权法理论中存在的诸如数量、质量和市场替代等概念,我国立法者应当将这些概念融入我国著作权例外规则中并将其制度化,以避免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引用中国法中并不存在的、属于外国版权例外模式中的概念。

四、从单机游戏到元宇宙:对中国游戏产业面临法律问题的未来主义分析 2022/05/24

在本次讲座中,何天翔教授从未来主义的视角集中探讨了电子游戏从单机模式向元宇宙模式转变过程中带来的各种法律问题以及应对之策。

首先,何教授概括性地指出,中国游戏产业迅猛发展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包括游戏的修改(modding)、克隆(cloning)、破解(cracking)、虚拟物品的法律性质以及包括游戏直播与引擎电影(machinima)在内的游戏内创意行为(in-game creativity)。数字内容创作工具的大众化,以及游戏商业模式从所有向订阅及小额交易模式的转变,使得上述问题得以凸显。但当前司法裁判和学术研究的讨论仍局限于从现行法的角度寻求对特定问题的解决。

接下来,何教授开始介绍与游戏产业相关的具体问题。首先是游戏道具(game items)这一虚拟物品所面临的保护模式争议,即游戏道具是否应当获得物权保护。何教授认为游戏道具的保护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游戏设计以及游戏玩家与开发者之间的关系。在元宇宙场景下,如果虚拟的游戏道具可以跨平台转让或转移,那么对其进行物权保护的需求便会出现。

然后,何教授讨论了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游戏引擎(game engine)与游戏资源库是游戏的核心要素,往往可以单独受到著作权保护。鉴于目前的保护足以覆盖上述核心要素,故没有必要为网络游戏单独设置作品类型。

在未来,尤其在元宇宙场景下,玩家对于游戏的贡献将会越发重要,从而引发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何教授逐一介绍并分析了游戏修改(modding)、游戏克隆(game cloning)、游戏破解(game cracking)、网络游戏直播、引擎电影(machinima)等引发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应对现有法律应及时更新,以多重角度考量对于法律模糊地带的解释。

何教授指出,电子游戏的概念已从单机娱乐转变为多人网络社交平台或媒介,这为玩家交流和创意孵化提供了机会,也为增强游戏体验的各种新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接口。何教授认为,在不久的将来,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将成为电子游戏的关键。这将导致前述法律问题的消失、演化以及向其他层面的延伸。而既有的打补丁式解决方案将疲态尽显并最终变得不合时宜。

对此,何教授借助Roger Brownsword教授提出的“法律3.0”的理念,认为应强化技术在行为规制中的作用。在电子游戏的语境下,由区块链技术、游戏模式等因素组成的游戏架构(game structure)将成为变革的关键,其将决定前述各种法律争议是否仍有存在规制的必要。

文:郑金涛

编辑:王骁、冉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