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 长 | 高鸿钧 |
常务副会长 | 李秀清 |
副 会 长 | 韦华腾、黄文艺、范 愉、钱弘道、张恒山、张 骐、高 祥、陶广峰、张少瑜、许传玺、徐鹤喃(11人) |
秘 书 长 | 王志华 |
副秘书长 | 马剑银、于 明 |
常务理事 | 丁 玫、赫 然、钱福臣、赵正群、郑祝君、董茂云、季金华、周世中、李晓辉、苏亦工、苏彦新、丁相顺、单文华、高旭军、夏锦文、秦前红(16人) |
名誉会长 | 江 平、刘兆兴 |
顾 问 | 郭道晖、孙琬钟、潘汉典、李步云、程信和、严存生、黄来纪 |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成立于1990年5月。此前,比较法学研究人员在法理学研究会中活动。原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总干事沈宗灵教授和副秘书长刘兆兴教授按照中国法学会领导指示负责比较法学研究会的筹建工作。
1990年5月,比较法学研究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立并举行了第一届年会。会议选举沈宗灵为研究会总干事,刘兆兴为副总干事兼秘书长,潘汉典、陈延庆、任允正、朱景文等为副会长,任命王晨光为副秘书长。理事有李放、高鸿钧、黄来纪、孙力等。共有33位学者参加了第一届年会。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孙琬钟亲自指导筹建研究会并参加了第一届年会。会议决定以后每两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
1992年4月,比较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大学举办了第二届学术年会。除中国比较法学者参加会议外,瑞士、德国等国家的比较法学者也应邀参加了会议,英、法、意、日等国学者提交了学术论文。会议收到的中外学者提交的论文于1993年结集出版,名为《比较法学的新动向》。
1994年7月,比较法学研究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了第三届年会,出席会议的有30余名学者。
1996年,比较法学研究会召开了第四届年会。研究会的领导班子进行了换届选举,但领导成员未变,总干事、副总干事改称会长、副会长。
1998年,比较法学研究会召开了第五届年会。
2000年5月,比较法学研究会在广州召开第六届年会,并进行换届选举工作。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孙琬钟亲临指导,并指示应当把比较法学研究会扩大,不仅要包括比较法学的专门学者,也要广泛地吸收法律实务工作者参加。这样,研究会吸纳了许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加。会议选举江平为会长,刘兆兴为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还选举了10余位副会长。会议决定以后每一年举办一次年会。
2004年8月,研究会在福建武夷山召开年会,并进行了换届选举。会议选举江平教授为名誉会长,刘兆兴教授为会长,孙谦等11人为副会长,任命张少瑜为秘书长,王志华为副秘书长。
2009年7月,研究会在北京国家检察官学院召开年会进行换届选举。会议选举江平为名誉会长,刘兆兴为会长,胡建淼等10人为副会长,选举张少瑜为秘书长,任命王志华、李滨为副秘书长。会议还聘请沈宗灵、孙琬钟等6位资深学者为研究会的学术顾问。
2014年11月,研究会在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召开年会进行换届选举,会议选举江平、刘兆兴为名誉会长,高鸿钧为会长,李秀清为常务副会长,张骐等11人为副会长,选举王志华为秘书长,任命马剑银、于明为副秘书长。会议还聘请了郭道晖等6位资深学者为研究会的学术顾问。
自从2000年5月第六届年会以来,本研究会每年都出版《比较法在中国》论文集,均在50万字以上,最新一辑为2013年卷。文集曾分别由江平和刘兆兴主编,刘兆兴、钱弘道、张少瑜、王志华等为执行主编。现在,比较法学研究会已有近200位理事,成为中国法学会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Society of Comparative Law,以下简称本会)是从事比较法学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比较法学界从事教学、科研和法律实务的人士及其他有志于比较法学研究的人士,开展学术研究,推进比较法学的发展。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法学会的指导下,按照自身特点独立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会员和理事对世界主要法系和主要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促进学术发展。
第五条 组织会员和理事研究我国法制建设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比较研究,借鉴域外经验,促进我国法制建设。
第六条 组织会员和理事进行比较法学的教学研究,促进我国的比较法学教育。
第七条 加强信息交流与传播,及时向会员和理事提供国内外比较法学发展动态,编辑和出版有关论文集和信息资料。
第八条 积极开展国际和区际比较法学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反映会员和理事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理事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参加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凡从事比较法学教学、科研和法律实务工作以及其他有志于比较法学研究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参与本会活动,由本人提出申请,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均可接纳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一切学术活动;
(三)有优先使用本会有关资料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评奖活动,获得本会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会员应遵守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
(二)按时完成本会交付的科研及其他任务;
(三)交纳参加学术会议的会费;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比较法学教学、研究的成果及信息资料。
第四章 理 事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扎实的比较法学理论基础或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并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法学工作者;
(二)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应技术职务,或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从事比较法或与比较法相关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三)由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推荐;
(四)经本会出席会议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在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审议,可以增补个别理事。
第十四 条理事的权利义务
本会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会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
(二)积极参加学术年会,按时完成本会交付的科研及其他任务;
(三)交纳参加学术会议的会费;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比较法学教学、研究的成果及信息资料;
(五)理事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学会的年会,视为自愿退出本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其他重大事务;
(四)选举本会的理事。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或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本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本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选举本会的常务理事;
(三)选举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聘请本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个别理事。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与学会年会同时举行。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增补常务理事,须由二名以上常务理事推荐,并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者,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会,即自动丧失任职资格。
退休未被返聘者,或年满70周岁者,不再担任相应职务。
上述事项应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作出相关决议,并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的事务,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
(三)增补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四)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全面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组织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日常事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召开常务理事会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中国法学会下拨的课题资助款项;
(二)其他资助款项。
研究会的经费使用公开,主要用于资助研究会科研和重要学术活动。
经费用途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