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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领域的生产者刑事责任风险”讲座顺利举办

发布时间: 2023-09-08    浏览量:

2023年9月7日上午9点30分至12点30分,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委会联合主办的“自动驾驶领域的生产者刑事责任风险”学术讲座在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楼110会议室顺利举行。

本次讲座的主讲嘉宾为德国维尔兹堡大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学理论、信息法学和法律信息学教授埃里克·希尔根多夫(Eric Hilgendorf)。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曾文科、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研修院执行院长李齐广受邀作为与谈嘉宾参加了此次讲座。讲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钢主持,并由德国维尔茨堡大学博士生刘畅担任现场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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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希尔根多夫教授讲座现场)

讲座伊始,王钢副教授首先向参加讲座的与谈嘉宾和现场听众介绍了希尔根多夫教授,并且热忱欢迎希尔根多夫教授来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学。

随后,希尔根多夫教授进行了题为“自动驾驶领域的生产者刑事责任风险”的学术讲座。希尔根多夫教授首先介绍了本次讲座议题的背景,随着道路交通自动化程度日益提升,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所面临的刑事责任风险也在不断升高。有关生产者刑事责任的研究,不仅对推动传统刑法教义学发展具有显著的理论价值,在新技术背景下,更对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其次,希尔根多夫教授通过德国著名的“阿莎芬堡自动驾驶事故案”对讲座主要问题进行了引入。在面对“无人负责”的自动驾驶事故时,不能仅因技术的发展就直接将问题推向立法,而应尝试在既有的教义学体系下思考可能的刑事归责。对于自动驾驶领域的生产者刑事责任,主要应在过失犯的教义学框架下进行讨论。最后,希尔根多夫教授详细阐述了生产者刑事责任的判断框架,并强调,尽管过失犯中的容许风险等规则在不同的国家、文化中被接受的程度可能不一致,但用于判断问题的教义学框架却可以是相同的,而这恰恰是刑法学者们需要完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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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希尔根多夫教授讲座现场)

在与谈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认为,面对当前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的发展,我们应当更加重视过失犯等教义学理论的应用,新兴问题与传统理论的双向沟通将促进刑法理论的完善和进步。劳东燕教授也赞同希尔根多夫教授的见解,认为技术刑法领域的研究者需要具备跨学科的思维及知识融通。同时,对于容许风险等问题需要持动态的观察视角,立足于国家和文化背景进行思考,并且应注意不能仅仅基于技术效益的考量而忽视已经达成的对技术风险的共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莹教授谈到,刑法学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而不是为康德、黑格尔等哲学进行注释,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刑法教义学研究需要更加务实。尽管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技术革命已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但是既有的刑法教义学原理仍然是有待继续发掘的宝藏,诸如因果关系理论、过失犯理论等仍可以为新技术领域的犯罪认定提供清晰的判断框架。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曾文科副教授也认为,应当在现有的刑法教义学框架下分析自动驾驶的相关刑事案件,只有万不得已时才需要突破已有的框架进行立法。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将过失犯的结果预见可能性设置得过宽,则可能有违责任主义原则。相比于传统汽车的驾驶者而言,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距离具体的事故结果更为遥远,因此,如何确定结果预见可能性的有无,如何妥善界定生产者的刑事责任,都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研修院执行院长李齐广指出,在跨学科、交叉领域的研究背景下,不同学科的对话应当秉承清晰简洁的原则,最大程度地消除专业学科壁垒,使不同学科之间的知识能够相互贯通。在自动驾驶领域,法律专家和技术人员之间的沟通也至关重要。此外,在自动驾驶的案件中,生产者可能欠缺对单一具体事故的预见可能性,但却具备统计学意义上的预见可能性,在判断注意义务时应对二者加以区别。

之后,希尔根多夫教授就自动驾驶事故案件中的注意义务判断和结果预见可能性界定等问题回答了现场听众的提问。此次学术讲座在轻松、融洽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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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讲座参与嘉宾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