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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中的价值判断”讲座顺利举办

发布时间: 2024-02-27    浏览量:

2024年2月25日上午9点30分至12点30分,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委会联合主办的“刑法学中的价值判断”学术讲座在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楼111会议室顺利举行。

本次讲座的主讲嘉宾为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特达默刑事法档案》杂志主编阿明·英格兰德(Armin Georg Engländer)。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周光权教授、黎宏教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研修院执行院长李齐广律师受邀作为与谈嘉宾参加了此次讲座。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研修院副院长蒋为杰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研修院副秘书长张佩律师也应邀作为活动嘉宾出席。讲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王钢主持,并由德国维尔茨堡大学博士生刘畅担任现场翻译。

讲座伊始,王钢副教授首先向参加讲座的与谈嘉宾和现场听众介绍了英格兰德教授,并且热忱欢迎英格兰德教授来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学。

随后,英格兰德教授进行了题为“刑法学中的价值判断”的学术讲座。英格兰德教授首先提出了对立法、法律适用和刑法科学中价值判断的思考。他指出,在刑法实践中,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机关的活动都不可避免地涉及价值判断,然而,刑法科学是否必须像刑法实践一样直接关涉到价值判断,刑法科学中的价值判断是否具有科学客观性,这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其次,英格兰德教授论证了价值知识具有不可知性。他认为,道德实在论与柏拉图主义都难以有效地说明自然世界中存在着客观的价值事实,因为自然世界中要素的特征是它们以自然法则的方式相互联系,而价值属性则不具备这一特征。先验论证模式试图从逻辑形式中推导出价值判断的客观标准,也同样会走向认识论的死胡同。最后,英格兰德教授从刑罚理论和犯罪论、刑事政策指导、刑法解释、教义学体系等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价值知识的不可能性对刑法学的影响。他认为,刑法学不可能完全摒弃价值判断,但刑法学至少必须披露其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价值判断,并且只能慎重地进行价值判断。

在与谈环节,张明楷教授部分赞同了英格兰德教授的见解。他认为,价值判断上的困难往往是导致法学争议问题的原因。通常意义上讲,价值是客体对主体之需要的满足,而主体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故影响价值判断的因素纷繁复杂,难以确定绝对客观的价值判断标准。对于在什么样的场合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问题,不能简单以疑难案件、简单案件作为划分依据,而要意识到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往往纠葛不清的现实,不能寄希望于在刑法学的每个领域都能泾渭分明地区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周光权教授谈到,从英格兰德教授精彩的报告中可以看出,德国学者对价值判断持有一种矛盾的心态,即一方面承认价值判断的不可或缺,另一方面又担心价值判断的不明确性所带来的问题。他指出,每个人心中的价值判断标准千差万别,因此,当价值判断过多地介入司法活动以后,如何确定价值判断的客观性和约束性,就确实成为棘手的难题。实际上,刑法中单纯涉及的事实判断的概念极少,绝大多数的刑法用语背后都隐含有价值判断。只不过,在简单案件中,人们往往自动完成了价值判断的过程,而在复杂案件中则需要专门作出价值判断。

黎宏教授认为,科学语言应该尽量避免主观性,而价值判断不能证伪,也不能证实,其科学性便遭受质疑。因此,若认为刑法学是一门科学,就要尽量缩小或排除价值判断。在不能避免价值判断的情形下,立法者和司法者也应当说明在哪些方面作了价值判断,以及为什么作出这种价值判断。刑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涉及国家、社会的整个管理体制、文化价值观的选择。价值观上的差异必然影响价值判断的标准,进而导致对同一个法条的不同理解和认识。

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研修院执行院长李齐广指出,价值判断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刑法中极具争议的难题,通过借鉴一些较为成熟的哲学理论,或许能够使刑法中的价值判断标准更为明晰。他结合我国和德国的实务案例,分享了价值规范论的观点以及分析语义学关于价值问题的研究。他认为,哲学中的沟通理论能够较好地适用于价值问题的解决,尤其是在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问题上,借助沟通理论往往能够较为恰当地应对价值判断的困难。

最后,英格兰德教授还就刑法中的价值判断标准、刑事法律界限的确定等问题回答了现场听众的提问。此次学术讲座在轻松、融洽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图为:讲座参与嘉宾合影)